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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。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附具相关材料。经审查合格的,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;不合格的,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同时符合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相关规定。根据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(小区)规模标准的通知》(皖农牧〔2017〕99号)文件精神,安徽省畜禽养殖场(小区)规模标准为: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,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,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;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,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,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。未达到养殖场规模标准的专业户和散养户不需要办理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,饲养期间需要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。